乾骥大讲堂第十期:深度解析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新规与实务应用(下)
发布时间:2025-10-18

        2025年10月17日下午,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5楼会议室再度开展“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(二)》逐条精讲(下)”专题讲座。本次讲座由本所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律师马强主讲,聚焦于《解释(二)》第6条至第21条的核心内容,马强律师以其深厚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,为到场律师带来了一场兼具深度与广度的司法实务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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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座伊始,马强律师指出,《解释(二)》后半部分聚焦劳动争议中的高频焦点与实务难点,涵盖二倍工资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、竞业限制、社保争议等关键议题,对统一司法尺度、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。

在逐条解读环节,马强律师就以下几个重点条文进行了深入剖析:

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二倍工资计算问题,《解释(二)》第六条明确其应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,不满一个月的也按日折算,增强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。马律师进一步结合第七条、第八条,系统分析了用人单位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的例外情形,以及劳动合同“自动续延”等特殊情况下不视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认定标准,厘清了长期以来困扰实务界的诸多模糊地带。

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与适用,马律师重点解读了第十条中“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的认定情形,指出用人单位通过“变换签约主体”“约定自动续延”等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不再被认可,体现了司法解释对诚信原则与实质公平的维护。

在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方面,马强律师结合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指出,新解释进一步强化了合理性审查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。如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,可主张条款不生效;而用人单位则可在劳动者违约时,主张其返还补偿并支付违约金,体现了司法在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劳动者流动之间的精细平衡。

针对社保争议中的“自愿放弃”现象,第十九条明确此类约定一律无效,劳动者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马律师特别指出,此举不仅强化了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,也引导用人单位回归合规用工的轨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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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场讲座中,马强律师不仅逐条阐释法条内涵,更穿插了大量真实案例与仲裁诉讼策略,就“如何证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”“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下的举证要点”“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的实务操作”等问题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实操建议。


与会人员纷纷表示,本次讲座内容扎实、见解深刻,为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指引。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“专业·专注·专心”的服务理念,持续开展系列专业讲座,助力客户从容应对法律变革,实现稳健发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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